2008年9月16日,张老汉来到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某小区三楼的律师事务所咨询法律问题。咨询结束下楼时,张老汉觉得有些不对劲。这脚下的路是越走越黑,越走越长,三楼怎么走也走不完?正思量着,脚下一空,老汉摔进了一堆水、沙子里,听起来似乎还有机器设备运转的声音。经闻讯赶来的该小区物业公司门卫等人施救,老人总算没出什么生命危险。经医院急救诊断:老人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右胸7、8、9、10肋骨骨折伴外伤性气胸,先后两次进行了手术。2009年2月,经马鞍山市公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老汉右胸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下肢损伤属十级伤残。
花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森龙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森龙物业公司没有对涉案存在的安全隐患(污水泵坑池)进行妥善管理,是该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张老汉下楼时未按原路走出该楼单元门,误入地下室,是该起损害结果发生的次要原因,故应酌情减轻物业公司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五日内赔偿张老汉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5235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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